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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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出国留学、实习管理规定(修订)

 2000年4月制订

2002年9月修订

2005年8月修订

学生出国留学、实习是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学校对外文化交流、突出学校传统特色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开拓教学和教学实践空间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学生出国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出国留学、实习质量,学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在校期间申请出国留学、实习的本科学生,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 申请出国留学、实习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具体标准和水平考核由英语学院、外语学院、中德学院负责。

       第三条 在学校学习时间满一年。

       第四条 留学或实习必须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

第五条 身体健康。

 

第六条 交纳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和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共同管理本科生出国留学、实习工作。院系、国际处、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其不同职能协调处理有关具体问题。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 学校组织的出国留学、实习

1.校际学生交流,由国际处统一组织、协调,国际处应将有关资料、名额、要求等通知有关院系,负责具体项目的落实。

2.院、系与国外高校的学生交流,院、系应将与交流项目有关的资料报国际处,由国际处统一协调。

3. 国际处将有关材料送教务处,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协调、处理有关休学保留学籍、学业衔接等方面的问题。

4. 经院、系推荐,国际处审核后确定的出国留学、实习学生名单应由国际处报教务处备案。

       5. 学生填报《学生出国留学、实习申请表》,按规定履行出国留学、实习手续。

(二)学生个人申请出国留学、实习

1.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到教务处教研科领取并填写《学生出国留学、实习申请表》。

2.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3.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学生根据学校教学要求和学籍管理规定签署书面承诺,并将其与《学生出国留学、实习申请表》一起交教务处教研科备案。

4.获得批准的学生按规定履行其它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出国留学、实习,我校与接受留学、实习方另有协议、合同时,经校领导批示,按协议、合同执行。

三、学籍管理

 第十条 申请出国留学、实习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应修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出国留学的学生,应修读院系、教务处共同确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到科研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团体、企业等部门实习者,完成实习后,应有对方正式实习鉴定,同时,必须完成实习报告和专题论文(专题论文具体要求由有关院系确定)。凡未达上述要求者,视同未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三条 经教务处组织有关院系专家认定,可以将在与我校教学质量基本相当的学校或其它教学机构所取得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同量学分转入该学生的总学分。我校所承认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不超过其培养方案规定最低课程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实习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五条 出国实习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所有学生在国外参加实习和社会实践期间同在学校一样,应该严格遵守《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其在国外所从事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应由实习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可以替代其在国内应完成的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者,视为未完成有关教学环节,不予毕业。

四、监控评估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实习期超过一个月者,必须按国际处或院系的要求,定期汇报实习进行情况。国际处和院、系应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并将学生在国外的情况和国外反馈的意见通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建立实习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各院、系应组建院系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检查、评估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的成绩和成果,按时将社会实践报告或实习论文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