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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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实施细则

1990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
1996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一次修订
200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二次修订
2005年6月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三次修订
本科生专业实习是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科学态度、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该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学校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我校本科生专业实习(以下简称实习)实行校(教务处)、学院(直属系)两级管理,管理的内容分为实习业务管理和实习经费管理两部分。
(一)业务管理
教务处在学校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全校本科生实习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学校相关实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审批;协调各院系的实习工作;组织专家组对院系实习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院系经费划拨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负责。
院系负责本院系本科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院系实习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完成实习总结并上报教务处。
(二)经费管理
教务处负责向学校财务处上报经费预算,审核院系年度实习计划和预算,划拨实习经费,对院系实习经费的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经费管理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费用管理和学生费用管理。
1.指导教师费用管理
(1)实习管理和指导费用
实地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费用按实习基地的实习人数进行划拨。
位于北京以外的实习基地,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下(含),按每工作日(不包括在途时间)100元的标准拨付教师管理和指导费用;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上的实习基地,每增加5人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费增加10%。每个实习基地的实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
位于北京市内的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费用折半执行。
学生分散进行实地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费用按10元/天划拨。
(2)差旅费用
实地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住宿费和车船等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标准执行,学校不再另付差旅补贴。
(3)对方指导教师费用
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实习基地的对方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费用。
如确因实习基地安排指导教师专题讲座、实习讲课等而向我方要求相关费用时,相关院系应在实习开始前,将实习基地财务部门的费用预算提交教务处,待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4)模拟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费用
模拟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费用按假期和非假期执行不同的标准。假期时,根据指导时间的多少按1:1.5的比例(1指导课时等于1.5教学课时)发放指导教师课时费;非假期时,按1:1的比例发放指导教师课时费。
模拟岗位实习所需指导学时必须按实习计划做出预算,报教务处审核。
2.实习学生费用管理
(1)车船等交通费
参加实地岗位实习的学生无论是参加集体实习或单独分散实习,一律乘座火车硬座、轮船最低一级舱位。因病经领队或指导教师批准可购买硬席卧铺票。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搭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参加集体实习的学生凭票据报销往返车船等交通费;单独分散实习的学生凭票据(学校至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至学校的直达路程)报销单程车船等交通费;北京市内的实习学生仅报销月票。
(2)上机费用
参加模拟岗位实习的学生,不承担上机费和模拟实习的相关维护费,在校内进行模拟实习的上述一切费用由学校承担。
(3)住宿费用
在北京市以外参加实地岗位实习的学生,其住宿问题应由实习基地单位协助解决。
(4)其它费用
在实习期间,学生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如邮电费、伙食费等由本人负担。
二、实习方式
(一)认知实习
认知实习一般应在学生进入专业实习之初完成,即一般应在第五学期前完成。认知实习必须由院系统一组织、安排,所需经费从学校划拨的实习经费中支出,人均经费不得超过人均总实习经费的20%。认知实习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课程学习进行,原则上应就近安排。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节假日出国实习,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是否符合学校实习要求。出国实习经费由学生自行负责。
(二)岗位实习
岗位实习按实习环境分为实地岗位实习和模拟岗位实习。实地岗位实习是指学生是在实习基地真实岗位环境进行的实习;模拟岗位实习是指学生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岗位角色模拟完成的岗位实习,模拟岗位实习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模拟岗位实习暂行规定》进行。
岗位实习按实习人数的多少分为集体岗位实习和分散实习。
非语言专业的学生出国实习,凭实习单位的证明材料可认定为岗位实习,不再另外要求进行岗位实习;出国学习,可认定为认知实习,不再另外要求进行认知实习。
语言专业的学生出国实习,可同时认定为认知实习和岗位实习,学校不再另外要求完成实习活动。
岗位实习一般应在学生进入专业学习期间完成,即应在第五学期和第八学期期间完成。各院系一般应利用寒、暑假安排岗位实习,特殊情况可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1月中旬,院系根据教务处下发的通知上报下一年度实习人数和经费预算,由教务处统一制订全校实习经费预算报财务处。
(二)每年3月中旬,院系将本年度拟实习工作计划,其中包括: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名单、实习项目、指导教师名单、相关管理办法等上报教务处。
(三)每年4月底,院系将上一年度学生实习情况总结、毕业生通过实习名单等相关资料报教务处。
(四)每年6月初,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上报的学生实习情况总结(含经费使用情况总结)组织专家组对各院系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完成全校本科生实习工作总结并报学校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通过实习的毕业生名单报纳入学生毕业审核。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