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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暂行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着以教育为本的原则,对于因严重违反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为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能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留校察看期满,符合解除条件者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一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一)留校察看期间深刻反醒错误,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未发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留校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审查同意,并由学校批准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二)应届毕业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一年但满半年,学生对错误有深刻反醒,学业成绩优秀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审查同意,并由学校批准后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由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汇报留校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和进步表现,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表》。
(二)学院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任课教师对该生在留校察看期各方面表现进行评定,学院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并经院长签字。
(三)学校审批。由教务处(负责考试作弊等学习违纪行为)、学生处(负责其他违纪行为)审核学院评定意见和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核准。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严重违反校纪,学校将不同意解除其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适当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其他与本暂行办法相冲突的文件和规定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年4月7日